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崛起,为攫取流量,有些“主播”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破坏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36岁的朱某正是如此。
11月28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多次在某平台直播招嫖过程的“主播”朱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近日,二审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此前公布的一些平台直播“嫖娼”案中,嫌疑人多是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江苏某地宣判的一起跨国网络直播平台涉黄涉赌案中,21名被告人最高获刑四年。据了解,在武汉的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精确定性,严格审查证据,精准锁定了违法所得,认定被告人朱某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收益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酒店收费“直播”被抓现行
2021年6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武汉某酒店内有人卖淫嫖娼,并在网上直播。民警在酒店房间内抓获朱某和一女子,面对讯问,随身携带4部手机的朱某仅承认嫖娼行为,对其他犯罪事实拒不回应。
警方调查后发现,朱某在网络偷拍领域小有名气,且在非法境外直播APP中拥有大量粉丝,但他的“流量”来路不正。朱某会在酒店开好房间,再进入直播间跟观众互动,随后电话招嫖,并在暗处放置手机等盗录设备;与对方谈好价格后,他会将免费直播改为收费模式。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朱某进行了多次淫秽直播,并将录好的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承办此案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继宗告诉记者,经鉴定,涉案网站中有几十部淫秽视频均以朱某为主角。
是“传播”还是“制作、传播”
检察官精准定性
朱某落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立案侦查。由于案情复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检方审查证据后认为,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量刑方面有较大区别。”胡继宗解释说,前者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需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朱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在检察官看来,朱某在直播时会引导观众付费充值,案发当日他收入3万余元,确系“以牟利为目的”;朱某的角色相当于淫秽直播的导演和主角,符合“制作”标准;同时,视频录制后被上传黄色网站,浏览量更多、传播范围更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制作、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可定罪。
胡继宗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证据标准要求较高而难以认定,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期上限为两年,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他认为,要以办案为抓手,重拳打击“制黄、传黄、贩黄”的违法犯罪行为。
11个异常账户转账68万元,被精准锁定
此案被移送至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将审查重点放在情节认定,尤其是违法所得方面。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底,朱某银行卡累计转入百万余元,且直播期间均有资金转入。朱某并无稳定职业,可推定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直播嫖娼。可是,哪些才是他通过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所获取的收益呢?
“为精准锁定朱某违法所得金额,我们查阅了大量案例,并综合视频数量及点击量来确认。”胡继宗告诉记者,2020年5月至10月间,有11个被执行司法止付的异常状态账号向朱某转账共计68.1万元,检察机关据此确定了被告人朱某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获取的收益。
在庭审中,朱某辩解称,上述资金并非其直播打赏的收入。但当公诉人问及他与上述11人的关系时,朱某却声称都不认识,且无法提供11人向其转账的依据。
今年5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68.1万余元依法追缴,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答迪、付静宜、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