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以案释法 | 非法获取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信息,3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字号:      时间:2021-08-19      

        图片来自网络

          本网讯(通讯员 王磊 郭讷 余佳)“很后悔自己不懂法,当时在一个群聊里看到有人说有途径快速批量获取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我就想着反正这些信息通过公开渠道也是可以查找到的,就钻了个漏洞,当时没考虑这么多......”

          8月4日,汉阳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凌某、邓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判令3人从电脑主机、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储存媒介处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已实际履行)。

          案情回顾 

          赵某是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凌某和邓某则是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2020年8月,赵某在一个聊天群内看到有人分享批量获取全国各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的方法。赵某心想,这些数据本就是公开数据,如果能通过这样的“便捷”方法批量收集,以后开展业务就方便了。于是,部署员工利用该方法收集全国各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汇总成文件夹,共享给公司数百名员工。

          经查,该公司通过上述非法方法获取全国各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共计40万余条,并在企业内共享使用。案发当日,赵某接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汉阳区检察院认为,赵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损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权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6月18日,被告人赵某等通过家属帮助,在《工人日报》公告专栏发布道歉信。

          庭审现场,赵某等3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真诚认错悔过,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这个案件也暴露出该公司的法律意识不强,管理存在问题,我们要求公司对全体员工包括离职员工开展宣讲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并向该公司送出《关于防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体检表》,督促引导该公司在法治轨道上发展。”

          承办检察官表示,近期回访中了解到该公司已清除全部涉案数据,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