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的银行卡
2021年春节之际,湖南永州的小何遇到了姐夫黄某,寒暄中黄某得知小何暂无工作,便以在外地开公司为由,大方说道“可以带着小何一起发大财”,只要小何帮忙办张银行卡就行。虽然在小何问起银行卡的用途时,黄某总是含糊其辞十分可疑,但小何出于对亲戚的信任和赚大钱的诱惑,还是点头答应了。看到小何很配合的样子,黄某立刻将“公司合作伙伴”蒋某的微信推送给小何。小何在蒋某的指示下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并立刻将卡与U盾一并交给了蒋某。没两天,姐夫黄某再次以“带着大家一起发财”为名,让小何带着他表哥杨某一起“发财”,同样是联系蒋某“一顿操作”后,蒋某又拿到了小何表哥杨某的银行卡。
来自公安的电话
随后,小何本以为就这样可以“坐在家里发大财”,但是等来的并不是姐夫带来的“收益”,而是来自公安机关的电话。
3月24日,一男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电信诈骗93万多元。经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其中40万元转入的农业银行卡,正是小何办理的那张卡。通过进一步侦查,该农行卡在全国涉及其他诈骗案近十起,金额达60余万元,卡内进账流水累计198万余元。于是,侦查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拨通了小何的电话。
法律的制裁
5月27日,何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月23日,汉南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并审查起诉,检察官经调查认为,何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办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月16日,何某被依法提起公诉。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何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懊悔不已。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何的遭遇警示我们,大家应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切莫被一时利益所惑收购银行卡或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对于亲戚朋友借卡使用等异常行为也要保持警惕。
这些收购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配套的U盾、身份证号码等大多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一环。要切记贪图眼前小利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也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