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汉南区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效果,引发全区广泛关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场旁听,人民监督员受邀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王某某同卢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相约在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通顺河钓鱼,期间,王某某拿出提前准备好的气枪提议打几只鸟“加个餐”,三人一拍即合,随即通过射击的方式捕猎野生斑鸠14只(均死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其猎捕的斑鸠分别为珠颈斑鸠、山斑鸠,均位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名录,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00元。
汉南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严惩不法猎捕者,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资源意识,该院及时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王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民事责任“双责同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200元。
“都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本以为打几只鸟玩儿不算大事,却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深感懊悔,希望大家以我为戒,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
“针对这种非法猎捕的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责令其赔偿,有很强的震慑作用,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人民监督员马殿金接受回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