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 月,被告人樊某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武汉招聘夜场妹子”信息,以赚钱快为由吸引年轻女性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服务,并通过提供住宿、安排上班场所和时间、规定工资标准和提成标准、制定请假“规矩”等方式对其招用的陪侍女进行组织管理。2022 年,樊某在明知多名女性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仍伙同张某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 KTV 内多次进行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传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对该罪“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采用“列举+等”的方式,明确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情形,未排除“等”外情形。由此可见,该罪主要评价的是被组织者所从事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被告人樊某、张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上述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畴。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不法分子利用其上述弱点,以赚钱快为引诱,组织未成年人陪酒、陪唱,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歪曲了她们的道德价值观,而且极易滋生和引发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