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蔡宣) “原来非法捕鱼的危害这么大,我愿意认罪认罚并对生态进行修复。”日前,蔡甸区检察院召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听证会,到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不已。
据悉,刘某在禁捕水域汉江蔡甸区张湾街张家淌村江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蔡甸区禁捕区域
汉江蔡甸段:张湾街谢八家泵站至中法城什湖农场,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禁捕期10年。
东荆河(通顺河):消泗乡港洲村-桐湖香炉山渡口,消泗乡挖沟村-桐湖香炉山渡口,禁捕期为每年3月1日-6月30日。
若发现非法捕捞、售卖野生鱼类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蔡甸区禁捕专业队举报,自觉不捕、不买、不吃野生鱼类,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普法知识点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